唐山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4日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价制度,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使辅导员工作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管理委员会组织。各系成立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集中在每年7月进行。
三、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程序:
(一)自我总结
由辅导员本人对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
(二)考核打分
考核打分由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各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依据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对本系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议;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辅导员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职能部门的考核以加减分为主。
(三)公示
考核结果系内公示三天。
第六条 在考核学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一)无故不参加院级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所负责管理的学生中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率高于2%的;
(三)全年累计因病、因私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及以上的;
(四)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或学生中有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从事辅导员工作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 在考核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屡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学生中散播有错误导向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学生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且使事态扩大的;
(六)因工作不到位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考核年度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和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总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且名额不超过参加考核的辅导员人数的20% ;“良好”等级为75—85(不含85)分;“合格”等级为60—75(不含75)分;“不合格”等级为60(不含60)分以下。
第九条 本考核是辅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行政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业绩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辅导员任职资格。
五、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唐山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