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参照2004年以来实行的《唐山学院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注重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大学生的培养和发展。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要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建立和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1.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3. 党组织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录入《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指明其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4. 教职工调入或新生入校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第一份申请书落款时间算起。
5.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培养对象
1.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条件。党组织对经过2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相对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可确定为积极分子。确定积极分子的标准,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入党申请人都列为培养对象。
2.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程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名单;报所在党总支备案(直属党支部自行备案)并领取、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向全体党员公布。
3. 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出分析,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补充到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同时将表现不好、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培养的入党申请人调整出去,使培养对象队伍始终保持较高质量。
4. 党总支每半年一次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及变动情况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发展计划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 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 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 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培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把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4. 党校集中培训。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没有党课结业证书者,不能发展入党。在原单位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培养对象,调入或考入我校后,原则上应继续参加我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
5. 组织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并安排积极分子参加或列席党内的有关活动。如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等,使他们接受党内生活的直接教育和锻炼。
6. 经常听取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积极分子应根据党组织的要求,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1. 党支部要定期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将考察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总支每年要对党支部培养考察积极分子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 考察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如入党动机和在关键时刻、大是大非面前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以及平时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等;学习工作表现情况,如事业心、责任感、创新精神、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工作作风、工作绩效等,对于学生培养对象还要考察他们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如在广泛联系群众,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以及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3. 考察方式:采取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思想汇报、从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观察等多种途径对积极分子进行全方位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
1. 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第一,必须在作为培养对象的积极分子的范围内确定发展对象。第二,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须满一年以上。第三,政治坚定,学习工作表现比较突出,群众基础较好。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当年受处分的或在处分期内的;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
2. 做好确定发展对象前的“推优”工作。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是团员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优”。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团组织“推优”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3. 党支部在认真审阅培养对象考察材料、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所在部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拟定发展对象初步名单。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4. 进一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在本支部所辖的教职工范围内或学生范围内以座谈会、走访等形式进行,其中,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还应在其任职的群团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
5. 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党支部根据征求到的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名单,上报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审定之后向党委提交发展党员计划。
第九条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党支部需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党校集中培训。各分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已经参加过党课培训者,结业证书有效。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发展前预审。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
1. 经学院党委授权审查学生党员的党总支负责预审本总支学生发展对象;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预审全院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
2.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团组织推优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思想汇报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
第十三条 发展前公示
1.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之前,党总支必须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范围应涵盖拟发展对象所在的基层单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2. 党总支及党支部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问题严重且经查属实党的,应暂缓或不予发展。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1. 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包括被介绍人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态度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五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发展对象要在介绍人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忠诚老实地向党组织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后准备如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态度;如实报告自己的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 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一是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二是草拟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三是通知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程序、列席会议人员,以便参会者做好准备。
2. 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首先要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般,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3.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4. 两名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也不能投不赞成票。
5.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提出意见。
6.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发展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7. 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8.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等。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七条 决议结果上报审批、备案
1.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党总支审批。
2. 经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可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对审批通过的学生预备党员,党总支须持《新发展党员花名册》及志愿书报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审批章并备案;发展教职工党员,党总支(直属支部)填写审查意见后,报经党委组织部由学院党委审批。
3. 在预备党员审批之前,上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对《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学生预备党员一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谈话;教职工预备党员一般由组织部指派人员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4. 党总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5. 党总支、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6. 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要向预备党员讲明党内有关生活制度、缴纳党费的规定和党支部近期主要工作等。对未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1. 党组织应及时将获得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培养。
2.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3. 党组织应当通过听取本人汇报、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4.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预备党员转入后,转入单位党组织要主动及时向其原单位了解其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
1. 坚持季度评议制度。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其中,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1次。支部大会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指明方向,并把评议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预备期最后一个季度,党支部要对照党员标准,评估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慎重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2.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4. 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可按期转正: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间各方面表现好的;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但在预备期间有明显改进的;预备期间出现了新的缺点或犯了错误,但性质不太严重,经教育能认真检查、在转正期到来之前能迅速改正的;预备期间遇到了本人无力克服的困难,一度影响了工作和学习,经帮助后有进步的;其它能够说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
5. 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需延长预备期: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在预备期间改进不大,进步不明显,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预备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好,经教育有所认识、有所行动的;预备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出现了较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6. 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预备期间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出现此种情况时,应提前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犯有严重错误,延长预备期后仍未明显改进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具备党员条件、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并注意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1.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转正申请的内容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入党时党组织和党员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打算和努力方向等。
2. 党支部征求意见。党支部在接到预备党员的书面转正申请后,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根据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 支委会审查。一是审查转正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审查征求群众意见是否到位,三是审查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等。
4.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程序是: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支部负责人介绍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代表支委会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同意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5. 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情况等。
6. 报党总支、党委审批。
7. 党总支、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 材料保管。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各基层党组织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党员个人档案材料,如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群众座谈记录、自传、函外调证明、综合政审报告、党校结业证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公示材料;还包括发展党员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原始材料,如各类会议记录、《申请入党人花名册》、发展党员计划、《新入党党员花名册》等,
第二十二条 材料归档及转移。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总支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上述有关个人材料移交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其人事档案;学生正式党员所在党总支应及时将上述有关个人材料归入其学籍档案;学生预备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一般应将上述相关个人材料封存并随组织关系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好队伍。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发展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加强对党务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党务干部队伍,为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十五条 健全制度。不断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如发展党员联系人制度、集中培训制度、“推优”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备案制度、票决制度、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严明纪律。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试行。学院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下发新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规定为准。